法院能否以無法送達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1、以往法院做法。 以往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通常理由:1、沒有明確的被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2、被告信息無法確認?焖俳Y案,方便原告進行資產核銷的會計處理。 2、現在法院應公告送達。 現在法院無法找到被告,可以公告送達,法院卻以未能提供被告的住址、聯系方式為由駁回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 只要提供了畢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和聯系方式,據此足以確定本案被告的姓名、住所等信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有關“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的規定,本案的被告明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八、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不能或無法要求其確認送達地址的,可以分別以下列情形處理: (一)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對送達地址有明確約定的,以約定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二)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在訴訟中提交的書面材料中載明的自己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三)沒有約定、當事人也未提交書面材料或者書面材料中未載明地址的,以一年內進行其他訴訟、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四)無以上情形的,以當事人一年內進行民事活動時經常使用的地址為送達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進行送達的,可以同時以電話、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達人。 九、依第八條規定仍不能確認送達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戶籍登記的住所或者在經常居住地登記的住址為送達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其工商登記或其他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所地為送達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據原告起訴時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送達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自2004年12月2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依據原告起訴時所提供的被告住址無法直接送達或者留置送達,應當要求原告補充材料。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補充或者依據原告補充的材料仍不能確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訴訟文書。人民法院不得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實、準確的被告住址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終結訴訟。 因有關部門不準許當事人自行查詢其他當事人的住址信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原告的申請予以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