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權有期限嗎? 1、有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按約定。 2、沒約定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法律規定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而對于合理期限的理解,我國合同法并沒有詳細的規定,但解除權是形成權的一種存在除斥期間,我國法律對大多數的除斥期間規定的年限為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直接明確地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3、在對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內行使。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