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民:借條沒寫利息,寫的今年1月份還,到現在還沒還,我應該找他要利息嗎? 鄭磊律師:你應該找他要逾期還款的利息!睹耖g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借款合同來說,借款人返還借款及支付利息系其合同義務,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借款人遲延償還借款及支付利息,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逗贤ā返谝话僖皇龡l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對于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給出借人所造成的損失范圍應為出借人可以繼續出借該款項而獲得的利息。在民間借貸實踐中,如果出借人將所出借的款項收回后進一步對外出借,則其可以獲得該部分款項基于合同所約定借期內利率而計算的利息,而承擔基于合同約定借期內利率所計算的遲延利息,對于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來說,亦能夠預見到。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遲延清償欠款,判決其承擔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期內的利率支付遲延利息,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所確定的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逗贤ā返诙倭闫邨l約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該條規定的理論基礎也是基于借款人遲延了返還借款的違約責任而加以設定的。該條中按照約定體現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而該條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在民間借貸的遲延利息計算上,當然包括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原則來確定出借人的違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