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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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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費可以由被告轉付嗎?

        來源:網絡 作者:蔣保鵬,最高法院民一 人氣: 發布時間:2018-10-08
        摘要:作者:蔣保鵬,最高法院民一庭。原題:該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么?律師費轉付制度淺析。 律師代理費用,為當事人為獲得訴訟專業服務而向律師支付的費用。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
          作者:蔣保鵬,最高法院民一庭。原題:該讓敗訴方承擔律師費么?——律師費轉付制度淺析。
          律師代理費用,為當事人為獲得訴訟專業服務而向律師支付的費用。民訴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民訴法解釋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八條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

          我國并無全國統一的律師收費標準。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律師收費方式有兩種,分別為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律師費應實行政府指導價,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律師代理費,屬于訴訟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民事訴訟中,法院判令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因訴諸訴訟而產生的律師費用的制度,稱為律師費轉付制度。對于律師代理費的收取標準,是完全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還是有國家法律法規予以規定,以及在何種程度上承認律師費轉付,各國的實踐并不相同。

         。ㄒ唬┑聡。德國的民事訴訟采用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兜乱庵韭摪罟埠蛧袷略V訟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在州法院必須由初級法院或州法院所許可的律師, 在所有上級審法院必須由受訴法院所許可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代行訴訟(律師訴訟)。” 其律師費用負擔制度特點在于: 1、律師費用包含在訴訟費用中,由敗訴者承擔。其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敗訴的當事人應該負擔訴訟的費用,… …勝訴當事人對于律師的法定報酬和支出費用, 在各種訴訟中均應償付之。”2、只有“達到伸張權利或防衛權利的目的”的律師費,才由敗訴方承擔。3、德國民事訴訟中禁止風險代理(成功報酬),故無論勝敗,律師均可在獲得法定的報酬。律師還可以和委托人約定法定額以上的報酬,但是該部分不能由敗訴者承擔。

         。ǘ┓▏。法國大審法院也采用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其特點在于:1、在法律規定內的律師手續費作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律師的報酬額可由律師和委托人合意確定,但禁止全面的風險代理(成功報酬),不能成為訴訟費用的報酬, 當事人即使勝訴了,原則上也不能要求敗訴方承擔。2、但是,在對方濫用訴權的場合,可以請求基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由對方賠償自己已負擔的律師費用。3、對于不包含在訴訟費用中的律師費用,可由法官依據衡平原則自由裁量決定是否由敗訴當事人承擔。

         。ㄈ┯。英國不采取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律師費原則上包含在訴訟費用中,由敗訴方承擔。根據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和2000年7月生效的《民事訴訟指引》,英國法關于律師費用的負擔規定為:1、包含在訴訟費用中的律師費用,原則上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的費用,但是法院亦可不依一般的訴訟費用承擔規則而另行做出訴訟費用命令。對于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他方當事人的訴訟費用、承擔訴訟費用金額、以及負擔訴訟費用的時間,法院擁有自由裁量權。2、確定律師費用評定的基礎。律師收取委托人的費用,根據補償基礎評定,但律師費可以高于委托人能從他方當事人處補償的費用。3、對律師費用的限制作了明確的規定。法院可在訴訟程序任何階段,作出訴訟代理人對訴訟費用承擔個人責任的浪費訴訟費用的命令。

         。ㄋ模┟绹。美國也不采取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律師的報酬根據當事人之間的契約決定,以時間制或全面風險代理(成功報酬)制為主,在民事訴訟中律師費用以各自負擔為原則,不過由敗訴者負擔的場合并不鮮見。主要有:1、根據契約約定律師費用由敗訴者負擔。2、根據成文法判定律師費用由敗訴者負擔!睹绹摪蠲袷略V訟規則》第54條第4款規定,對律師費用及有關的免稅費用的請求可以通過申請書提出。其他的聯邦法律如證券交易法、獨占禁止法等也規定了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承擔。在州一級也有相當數量的此類成文法。3、基于判例法而判定敗訴者負擔律師費用。

         。ㄎ澹┤毡痉。根據日本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費用法的規定,除了法院判定選任律師的場合,律師費用不包含在訴訟費用中,勝訴的當事人不能要求敗訴當事人承擔律師費用。不過,從昭和時代開始, 通過判例逐漸確立了律師費用賠償制度。在基于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訴訟中,判例認為一定范圍內的律師費用是和該侵權行為有相當因果關系的損害結果,故應由侵權方對受害方進行承擔。

          通過以上對幾個主要國家的立法、司法和學說關于的律師費用負擔制度的考察,可以得出以下結論:1、不管是否采取律師強制代理訴訟制度,不管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不同程度地認可了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的制度;2、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的法理基礎有兩種,一是將律師費用視為是訴訟費用的組成部分,二是將律師費用作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3、各國都設有嚴格的律師費用評定制度和法官的自由裁量制度;4、律師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制度的建立都經歷了一個逐漸發展的過程。

          目前我國法律層面上尚未明確制定律師費轉付制度,但有相關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初步探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檢驗、鑒定費用,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負擔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對這條司法解釋的適用作了闡釋,明確指出,調查、制止侵權所負擔的合理費用不包括訴訟中的律師費。但如果權利人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是委托律師進行的,那么人民法院就可以責令被告賠償原告所負擔的部分或者全部律師費,以彌補權利人的實際經濟損失。

          司法實踐中,也出現相關案例支持了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的轉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發布的指導案例19號趙春明等訴煙臺市福山區汽車運輸公司衛德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損失中就包含律師費。最高法院于2014年7月4日公布了九起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中華環保聯合會、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與 貴陽市烏當區定扒造紙廠水污染責任糾紛案,人民法院也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合理支出的律師費。上述司法解釋和案例表明,人民法院對于律師費轉付制度,已經進行了富有成效的實踐。本條規定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支出的合理的律師代理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相應支持,也是對該制度的合理性的確認。

          這里需要注意的問題在于,何為“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規范層面上,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案件的收費標準為政府指導價,其基準價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此辦法只是對于律師收費作了原則性規定,對具體的收費標準沒有明確,故目前我國并無全國統一的收費標準。各地方物價部門均有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標準,如《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標準(暫定)》、《山東省律師服務收費臨時標準(試行)》等。

          筆者認為,人民法院在認定如何支持合理的律師代理費用的問題上,可以考慮以下幾個方面:1、律師代理費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如按照《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涉及不同關系的案件,按照不同的比例或數額計費,那么在此規定內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被告負擔;2、律師代理費用應是原告的必要支出,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做盡量經濟合理的選擇。如應首先考慮請受理法院當地律師而不是外地律師,以減少差旅費的開支,或者一般情況下不支持更換律師的費用,除非訴訟期間因客觀情況而不得不更換等;3、人民法院應有相應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在個案中對律師的工作進行認定,判斷其在訴訟中所發揮的作用,評估效果,從而予以相應的支持。極端一點的例子,如美國聯邦環境保護法律,包括《清潔空氣法》(CAA)、《噪聲控制法》(NCA)、《公共衛生服務法》(PHSA)、《瀕危動物法》(ESA)等對律師費用的轉付規定了“合適(appropriate)”的標準,其含義是,法院在作出終局判決時,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判決給任何一方,只要法院認為該判決是合適的(appropriate)即可。這與我國法律實踐并不完全相符,也可做參考之用。

          最后需要明確的一點是,以風險代理方式收取的律師費能否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有學者認為,律師費轉付可以考慮適用風險代理制度,并舉出美國、英國、瑞典等國家群體訴訟律師風險代理制度作為參考。但筆者認為,第一,律師風險代理制度固有其弊端,有可能會引發代理律師逆向選擇的道德風險,損害委托人的利益,并且存在引發惡意訴訟的風險;第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禁止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這就從規范層面上明確否認了包括公益訴訟在內的群體性訴訟中風險代理費用的合理性;第三,我國律師費轉付制度的探索的理論依據是,律師費可以視作當事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故如認可風險代理律師費也由敗訴方承擔,則可能加諸敗訴方以不合理的損失。所以,筆者認為,風險代理方式收取的律師費不能適用律師費轉付制度,只能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責任編輯:蔣保鵬,最高法院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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