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基層法律服務收費標準(2016年) 一、擔任公民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代理人,以及擔任涉及安全事故、環境污染、征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群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6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還應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計收費: 爭議標的 收費標準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元至1,000,000元 1-5% 1,000,001元至5,000,000元 0.5-3%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1元以上部分 0.1-1% 二、擔任公民請求國家賠償案件的代理人。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還應按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500—8000元/件。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還應按民事訴訟案件中涉及財產關系案件的收費標準收費。 四、上述各項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的收費標準。 未曾代理一審,直接代理二審、重審、再審或案件執行參照一審收費標準收取。曾經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重審、再審或案件執行的按一審標準50%收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