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民李小姐問:離婚訴訟中,法院必須將財產分割和離婚一并處理嗎? 宜昌離婚律師網特邀鄭磊律師作答。鄭磊律師認為:首先,婚姻關系和財產關系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主題,并沒有“必須”、“一定”的要求。目前,我國法院通常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將婚姻關系和財產關系一并審理,這是一種處理離婚訴訟的快捷手段,也是一種以人為本的具體體現,這樣既能使訴訟雙方盡快解決心中的痛疾,又能使不和諧的組合有個相對圓滿的了結。但是,既然是“一并”,就可以有“單獨”,也就是說,離婚和財產的分割是可以分開審理的。就離婚審理的有限公司股權分割來講,在提出離婚訴訟時,要求分割公司的股權,涉及到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果股東眾多,在一案中解決,在規定的審限內結案難度不小,還不如分開處理。
宜昌離婚律師網特邀鄭磊律師,他認為:其次,離婚訴訟通常包括訴爭雙方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墒,就離婚而言是訴爭雙方人身關系,與財產沒有必要的連帶性。也就是說,婚姻與財產這二者之間在法律上來講沒有任何因果關系。也就是說,把婚姻與財產絕對糾合在一起討論離婚訴訟是錯誤的。某宜昌法院判決姜女士與張先生離婚訴訟所做出的判決并無不當,判決認為:“原被告今年因故經常發生矛盾分居近兩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應準予離婚。原被告對夫妻共同財產,爭議較大,短時難以解決,為了不造成訴訟拖延,原被告共同財產以另行解決為宜。”夫妻之雙方都已經沒有了婚姻意愿,而且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那么,法院判定離婚是理所應當的。至于,共同財產的雙方爭議因有公司行為應予另行解決,也是合乎法律與情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