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按工資基數繳納社?梢云鹪V嗎? 宜昌律師鄭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也就是說,單位惡意不交社保,個人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后是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遇到的情況,并不是單位不交社保,而是交了社保,但沒按實際工資基數來交,這種情形是不能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只能要求公司補繳社保。
而要求補繳社保,應該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未足額繳納,或者未參加單項險種等,勞動者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或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維護社保權益。而不是找仲裁委和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