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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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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法律顧問(一):企業應選擇崗位保證金還是干股或股權激勵?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人氣: 發布時間:2019-07-29
        摘要:宜昌鄭磊律師: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在企業合規化經營方面,建議企業采取股權激勵或干股等方式,不應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
        宜昌法律顧問(一):企業應選擇崗位保證金還是干股或股權激勵?
         
        宜昌某企業:為了提高凝聚力和責任感,要求員工繳納崗位保證金,可以嗎?
         
        宜昌法律顧問鄭磊律師:在涉及到企業關系的勞動法律領域,收取勞動者的保證金,歷來是被禁止的。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在企業合規化經營方面,建議企業采取股權激勵或干股等方式,不應向勞動者收取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4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如果企業作為發展需要,想要以優厚的待遇留住人才,宜昌法律顧問鄭磊律師建議企業實行股權激勵等相關制度和設計,使高級人才和企業同呼吸,共命運,讓企業最終留住人才。

        公司初創時或資金比較緊張時,此時愿意用股權激勵換取較少的薪酬支出。如果不是上述情況,不建議一開始就分股權。股權不值錢的時候激勵是達不到效果的,只有公司在發展勢頭時或估值比較好的時候,股權激勵比較有效果。創業公司采取股權類型一般有“業績分紅——虛擬股權——期權——股權”越往左對公司越有保障,越往右對員工越有保障。期權目前是現在較多初創企業選擇的類型,滿足雙方互補的信任的前提下,還給予企業緩沖器。但對于對于一些高管,期權可能吸引力就不足,那么可以選擇些股權。每家公司根據企業的類型、企業的現狀、經營模式、激勵對象等選擇適合自己的激勵類型。

        責任編輯:宜昌律師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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