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勞動爭議案件的社會保險如何主張?
宜昌鄭磊律師:宜昌勞動爭議案件中的社保糾紛總結 1、為勞動者辦理并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由于用人單位是否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以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標準,屬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范圍。所以,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用工期間的養老保險,具體繳費金額由宜昌市夷陵區社會保險基金征收稽查局核定,這是不正確的。
2、用人單位隨工資向勞動者發放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根據誠實信用的原則,用人單位如果補交社會保險,發放金額應扣減或返還。這里面很重要的一點,應該有相關約定和證據證明該費用是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
3、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繳納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上述法律規定可見,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用人單位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應承擔部分的法定義務。
4,關于社會保險費的個人繳納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規定了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其義務人仍是勞動者本人。
5、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