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交通事故致人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王某某訴稱:被告葉某某駕駛的小轎車與原告方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在行駛的過程中發生相碰,致方某某及摩托車乘坐人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經安徽省太湖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葉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案涉車輛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賠償兩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被告葉某某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和事故責任的認定沒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相關險項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2014年11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喪失勝訴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9日8時45分,被告葉某某駕駛小轎車在安徽省太湖縣新城方洲路駛入法華路后在左轉彎時,與沿法華路由北向南行駛的原告方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碰,發生致方某某以及摩托車乘坐人方某某之妻王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方某某、王某某被送往安徽省太湖縣人民醫院治療,方某某傷勢較重,住院11天,出院醫囑:1、鎖骨帶固定一月,休息三個月,加強護理。2、注意觀察雙上肢血運、感覺,半年內避免重體力勞動。3、帶藥。4、一月后復查,門診隨訪。一年后隨訪拆除內固定。王某某住院6天,痊愈出院。2016年8月10日,方某某取內固定再次住院治療6天。2016年10月17日,安徽譽誠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皖譽[2016]臨鑒字第3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方某某構成十級傷殘。2016年10月31日,方某某、王某某分別起訴葉某某和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兩被告分別賠償兩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安徽省太湖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分別作出(2016)皖0825民初2168號和2166號民事判決,判決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賠償兩原告各項經濟損失,被告葉某某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本案已履行完畢。 裁判理由 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是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一是如何確定該類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二是如何確定訴訟時效期間?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屬于侵權責任糾紛,在不涉及保險賠償的前提下,一般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在審判實務中如何確定侵權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一直倍受爭議!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6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確診并能證明是由傷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在實踐中,由于受害人治療和康復時間較長,構成殘疾的還要進行傷殘鑒定,如果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往往導致案件在起訴時即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在有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況下,原告則喪失勝訴權,即在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下喪失強制執行的權利,對于受害人有失公正。一些受害人為了保住勝訴權,在治療過程中就以支付部分醫療費為由提起訴訟,余下的醫療費和其他費用待實際發生后或者鑒定結果后再行起訴,使得一個案件變成幾個案件,簡單訴訟復雜化,形成訟累,浪費司法資源;一些受害人為了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全部權利,將取內固定等后續發生的治療行為也納入訴訟請求提前起訴,在申請司法鑒定時將后續醫療費納入鑒定范圍。這種做法其實很不可。菏紫,后續醫療費的確定缺乏嚴格的科學依據,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一紙鑒定意見書的建議意見,證明效力低,不足以據此對事實進行認定,尤其是對于大額的后續醫療費用,一經法院判決確定,原告申請執行,被告必須提前履行,否則就會被強制執行,在尚未實際發生的情況下即預付醫療費,對于被告來說也顯失公平;其次,人民法院只能對已然發生的事實進行裁決作出處理,對于尚未發生的未然事項進行裁判,違反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 原告方某某在取內固定完成之后就兩次實際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以及鑒定的傷殘等級和“三期”評定作為依據提起訴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對于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確定,審判法院既沒有“從傷害之日起算”或者“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也沒有以治療的終結時間起算,而是按照方某某后續治療結束后可以確定經濟損失的時間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入法入理入情!《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那么,如何理解“權利受到侵害”?身體受到侵害的客體是生命健康權,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的救濟渠道就是侵權人賠償被侵權人因治療而發生的醫療康復等費用,無法康復,構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賠償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簡言之,“生命健康權”是一種權利,即生命健康受到侵害請求賠償的權利,諸如治療權、康復權、賠償權等等,身體受到傷害,受害人不可能請求侵權人“恢復原狀”,只能通過賠償損失來彌補,權利被侵害的程度也只能通過治療康復費用的多少或者構成殘疾等級的輕重加以確定,如果這些損失尚未發生或者尚未確定,受害人又如何去確認自己權利被侵權的程度呢?“權利受到侵害”并不是指身體受到侵害。當侵害發生后,如果當事人悉數給予了賠付,受害人權利沒有受到侵害,就沒有提起訴訟的必要了,也不會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了。正是因為當這些損失能夠確定,而賠償義務人不予賠償或者拒不賠償,此時,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了,訴訟時效就應當從此時起計算?梢,法院裁判不但不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相違背,相反,法院的判決彰顯了民法的立法精髓。因此,以實際損失確定時間作為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有利于徹底解決糾紛,減少訟累,最大限度地節約了司法資源。 那么,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了呢?被告葉某某是侵權責任人,也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交通事故發生后,葉某某墊付部分醫療費的行為,表明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在庭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這是法院判決支持王某某訴訟請求據以援引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此外,即使葉某某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其抗辯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第六十五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屬于責任保險的范疇。根據上述規定,凡涉及保險賠償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只要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即使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而非保險合同訴訟,也應當適用二年而不是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此,王某某案同樣沒有超過訴訟時效。 保險公司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為什么沒有得到審判法院支持?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與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的原告之間并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公司是基于《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才參與到侵權責任糾紛訴訟當中,嚴格意義上說,本案是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不存在保險糾紛的前提下將侵權責任糾紛與保險合同糾紛兩個案由合二為一,合并審理。因此,在訴訟中,作為保險合同賠償主體的保險公司只能圍繞保險合同包括被保險人侵權責任的認定與分擔等方面進行抗辯,而不能對侵權訴訟的其他事項提出抗辯。據此,審判法院裁判保險公司不享有侵權案件訴訟時效抗辯權。 來源:http://www.aqzy.gov.cn/content/detail/594a1a777f8b9a3d47f9410b.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