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醫療費非醫保項目怎么辦? 宜昌鄭磊律師:保險公司要求對非醫保用藥進行扣減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九條之規定,原則上,即使保險合同約定了應按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但對于被保險人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醫療支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保險人僅在有證據證明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了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時,對于超出部分,保險人可以拒付,所以保險公司負有證實被保險人支出的費用超過了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舉證責任。如果保險公司并未就其前述主張進行舉證證實,而是簡單以未提交用藥清單要求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的20%予以扣減,依法未盡到舉證義務,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不應支持扣減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