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你理解對了嗎? 【案情】 2011年3月,葉某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裝運貨物往右變更車道時,車尾與直行的何某駕駛的重型普通貨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何某受傷及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葉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葉某駕的該重型廂式貨車系掛靠物流公司名下。經法院審理判決:保險公司賠償2.5 萬,葉某賠償1萬,物流公司對葉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判決生效后,葉某賠償何某0.5萬元后表示無能力賠償,何某放棄對葉某的執行。而后何某只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物流公司的申請。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葉某與物流公司被判承擔連帶責任,在執行中地位是平等的,申請人可以要求任何一方承擔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也可以不要其履行判決,申請人有選擇的權利,故本案中何某可以只對物流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流公司對何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種責任是有順序要求的連帶責任。葉某是主債務人,放棄對葉某的執行意味著放棄對全案的執行,故本案不允許只對連帶責任人物流公司單獨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連帶責任目的是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連帶責任劃分為無順序連帶責任和有順序連帶責任。 無順序連帶責任,也稱并行的連帶責任,即每個債務人不分先后承擔連帶責任;有順序連帶責任,也稱補充連帶責任,即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只有當主債務人履行不能時,連帶責任人才負補充的清償責任。這一類連帶責任在法條上通常表述為“甲承擔責任,乙負連帶責任”。 本案在實際執行中,應該適用有順序連帶責任規定進行執行。即法院判決物流公司對葉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一種補充連帶責任,也就是說,當對葉某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不能的情況下,才能夠對物流公司追究連帶責任。否則,法院是不能先行強制執行物流公司財產的。因此,本案申請人何某不能單獨對連帶責任人物流公司提出強制執行申請。 文章來源:中國法院網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9/id/351599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