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2年12月30日,被告錢國海駕駛的贛A85566大型油罐車與原告盧兵駕駛的贛GL1344輕型貨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原告車載的豪華玻璃門破碎的交通事故。后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此次事故責任。原告傷愈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人身損失以及貨物損失。但保險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給貨物定損,只有交警部門在現場拍攝了照片,另有原告購貨時的清單。
【分歧】
現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貨物損失的訴求應當如何處理有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因為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主張貨物損失其應就該主張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但原告只有證據說明貨物損失是實際發生的,但對于貨物具體損失的多少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故對其訴請應當駁回。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于原告的貨物損失法院應當酌情考慮。原告雖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貨物具體損失情況。但其貨物損失是實際發生的,結合交警部門的現場照片以及原告的購貨清單并參照豪華玻璃門在當地市場價格,可以在適當范圍內對原告貨物損失予以確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對于侵權事實存在,但侵權造成的損害數額大小無法確定或者難以確定應如何處理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認為:即在已經能認定損害確實存在,只是具體數額尚難以確定或者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官可以結合一些間接證據和案件其他事實,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進行自由心證,適當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但這一規則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民事案件,不適用于合同糾紛等其他民事案件。
在本案中,雖然原告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對其損失大小及范圍進行證明(定損),但交通部門的現場照片及原告購貨清單作為間接證據可以說明貨物損失發生是屬實,另外結合貨物在當地的市場價格可以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合理的認定。(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ㄗ髡邌挝唬航魇∥鋵幙h人民法院)來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2/id/1216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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