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交通事故賠償現在還有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的區別對待嗎?
一、關于戶籍制度改革的規定。 2014年7月24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規定: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此次戶籍改革可謂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湖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6日發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57號),其中規定: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和由此衍生的藍印戶口等戶口類型,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 雖然現在沒有法律規定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在交通事故中“同命同價”,但從戶籍改革以及法律修訂的趨勢看,原先飽受爭議的“同命不同價”現象有望改變。“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那么交通事故的賠償究竟現在如何操作呢? 二、湖北交通事故賠償的現狀。 1、就目前湖北來說,大部分地區依然城鄉有別。死亡賠償金按城鎮標準計算,不滿60歲的死者家屬可得的死亡賠償金為497040。那么農村標準計算呢?僅有216980元。 2、交通事故賠償的特殊情形不在湖北交通事故律師網討論范圍之內。 a,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的,按城鎮標準。 2006年4月3日發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明確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b,同一起事故中有城鎮和農村居民的,可均按城鎮標準。 2009年12月26日頒布、2010年7月1日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意味著對于在同一起事故中死亡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得到賠償。 三、全國部分地方的操作實務。 1、沒有變化,依然在交通事故賠償實行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死亡賠償金區別對待,“同命不同價”。地方法院認為:由于戶籍制度改革還在試行階段,原農業戶口人員的交通事故賠償標準還有待法律法規或上級法院的明確。 2、對戶口已經是否改為“居民戶口(家庭戶)”區別對待。如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受害人若統一登記為“居民戶口(家庭戶)”的,應按城鎮居民的統計標準計算;事故發生時尚為農村居民,但在起訴時已統一登記為“家庭戶”的,則按城鎮居民的統計標準計算。“同命同價”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中得到了部分實現。 3、統一標準,都按城鎮戶口賠償標準來對待。某些地方法院或出臺地方規定,或按該省關于戶籍改革的規定,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實行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標準。 四、湖北部分地方的操作實務。 鄂州:(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統一標準 鄂州實行“同命同價”http://news.cnhubei.com/xw/hb/ez/201508/t3346292.shtml)鄂州市率先破除陳規,《辦法》規定,對全市發生的亡人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實行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統一標準,即以死亡人員經常居住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這意味著城鄉居民“同命不同價”的“剪刀差”從此不復存在。 其他地方尚未見有“同命同價”的相關報道。 五、湖北交通事故律師網 湖北宜昌律師鄭磊在2015年荊門辦理一起交通肇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雖然作為受害人家屬聘請的律師,湖北宜昌律師鄭磊提出戶籍改革后,交通事故賠償應“同命同價”,雖然地方法院未統一認識,但被告人迫于壓力,達成了調解,比農村戶口的賠償標準高不少,受害人家屬對此接受并表示滿意。湖北宜昌律師鄭磊認為,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統一認識,深化戶籍改革。 (該文由宜昌交通事故律師網鄭磊律師原創,轉載必須表明出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