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離婚案件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報告 宜昌市離婚案件訴訟中,家庭暴力的情況不鮮見,但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事人卻不多。迄今為止人身安全保護令共有四例,有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也有被駁回的。下面宜昌離婚律師鄭磊結合案件說明宜昌離婚案件人身安全保護令應怎么申請。 A、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給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 1、西陵區離婚案件遇家庭暴力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來自西陵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稱,2013年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與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登記結婚。2017年3月,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到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單位處,對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實施毆打、掐脖子等暴力行為,當即由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所在學校保安及時報警、制止。特向人民法院請求:1、禁止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騷擾、跟蹤、接觸及其相關近親屬;3、禁止被申請人進入申請人單位及住所。 西陵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2017年3月,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在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所在單位門前與被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發生肢體沖突,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有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況,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對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西陵區某男士進入申請人西陵區某女士所在單位及住所。 2、夷陵區法院在離婚案件涉家庭暴力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弱勢婦女,來自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夷陵區王女士稱,婚后因被申請人夷陵區劉男士脾氣暴躁,多次對申請人進行人身傷害。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住地村(社區)、派出所求助,(村)社區、公安機關等工作人員對被申請人進行批評教育后,被申請人均保證不再動手打申請人,但申請人仍遭受被申請人的傷害。故申請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跟蹤報復、威脅、恐嚇申請人);2、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本院審查認為,夷陵區王女士與夷陵區劉男士自2015年登記結婚以來,先后在夷陵區車庫、宿舍等地租房居住期間,雙方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打鬧。據夷陵區王女士提供的門診病歷、診斷證明、出院記錄顯示:2017年1月11日被診斷為“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6月12日被診斷“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閉合性輕型顱腦損傷”、6月16日因耳鳴4日被診斷為“右側鼓膜挫傷”,并住院治療。夷陵區王女士先后于2015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2日、11月6日、11月25日、2016年1月13日、6月28日、7月8日、12月3日、12月10日共10次電話和口頭報警,小溪塔派出所出警進行了勸說、批評教育或將夷陵區王女士送往救助站。蔡家河村干部、東湖社區干部也分別進行了調解。夷陵區劉男士曾4次作出書面保證。2017年1月3日夷陵區王女士向本院提出離婚訴訟,因不服一審判決而提出上訴,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尚在審理之中。夷陵區劉男士自2017年6月起離開夷陵區王女士租住房,在外租房居住。綜上所述,夷陵區王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夷陵區劉男士對申請人夷陵區王女士實施家庭暴力(跟蹤報復、威脅、恐嚇申請人夷陵區王女士); 二、被申請人夷陵區劉男士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申請人夷陵區王女士的住所。 3、伍家崗區離婚案件當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時,離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好樣的! 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經法院判決駁回后,被申請人伍家崗區胡男士沒有采取挽回婚姻的行為,在家中經常對申請人及其父母謾罵、毆打、威脅、毀壞家中財物,為保護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近親屬人身安全,請求: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辱罵申請人及其近親屬;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向本院提供了村委會證明、接處警登記表、病歷資料等證據。 伍家崗區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案件尚在審理中,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被申請人無其他住所,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遷出住所本院不予支持。 伍家崗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請人伍家崗區胡男士對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伍家崗區胡男士騷擾、跟蹤、接觸、毆打、謾罵、威脅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駁回申請人伍家崗區陳女士的其他請求。 ![]() B、離婚案件因申請人證據不充分,駁回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的案例,來自三峽壩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稱其在家中被毆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個人物品和財物在家中被盜,人身權利受到侵害,長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故申請本院依法簽發人身保護令: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及申請人的親屬;2、禁止被申請人在保護令簽發前及生效后,擅自對申請人家中家具家電以及其他物品進行損毀、變賣、轉移、隱藏;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即宜昌市某路某號房屋。并提供了下列證據: 1、《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復印件,報警人為向某,報警內容為“被盜”,處理經過和結果為“報警稱家中土地證房產證被盜,后經民警了解系其老婆張某將其拿走,雙方因家庭糾紛正在鬧離婚,并未被盜”; 2、《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復印件,報警人為向某,報警內容為“被人傷害,掐脖子,家里被破壞”,出警經過和結果為“向某報稱因家庭矛盾收到岳母、岳父毆打致脖子及手臂多處挫傷,本人要求派出所登記備案”; 3、《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復印件,報警人為向某,報警內容為“家中被盜”,出警經過和結果為“向某報稱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將家中監控拆除,告知其通過合法途徑處理”; 4、《詢問筆錄》復印件兩份,分別為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東山派出所對張某、胡某的詢問; 5、《治安調解筆錄》復印件,內容為東山派出所于2016年8月25日對向某、張某就向某被毆打一案的調解情況; 6、宜昌市第三人民醫院《出院記錄》及《診斷證明書》、《住院收費票據》、《宜昌大公法醫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復印件;其中宜昌市第三人民醫院出院診斷為“1、I級腦外傷;2、頭頸及四肢多處軟組織挫傷”。法醫鑒定意見為“向某于2016年8月10日所受外傷,其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7、手機圖片及手機短信; 8、戶口、結婚證、房產證復印件。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向某與張某于××××年××月××日登記結婚,婚后向某將其岳父張某接到家中居住。2016年4月,其岳母胡某到向某家中居住。向某稱“其在家中被毆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其證據為前述證據2、4、5、6,但該糾紛的產生是向某明知張某、胡某在家中居住,反而在室內的客廳中安裝監控設備,胡某拆除后,向某與張某、胡某之間發生的因安裝及拆除監控設備導致的肢體沖突,事發偶然;向某稱其“個人物品和財物在家中被盜,人身權利受到侵害”,其證據為前述證據1、3,但證據1證明房產證等系其妻張某拿走,“并未被盜”,證據3證明“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將家中監控拆除”,該組證據不能證明“個人物品和財物在家中被盜”;向某稱“長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其證據為證據7中的短信記錄,該短信記錄反映的是雙方之間的一個信息告知,難以認定其“長期遭受精神折磨”。向某的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向某的申請。 C、宜昌離婚律師:離婚案件中有家庭暴力,應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1、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女市民必須有證據證明人身安全受到威脅。 宜昌離婚律師鄭磊:在前面西陵區法院、夷陵區法院、伍家崗區法院三則案例中,申請人即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均有有力證據證明家庭暴力的客觀存在。而三峽壩區的法院那則案例雖有證據,但證據不能證明家庭暴力行為。 2、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內容,可以包括下列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1)禁止被申請人毆打、威脅申請人或申請人的親友;(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或者與申請人或者可能受到傷害的未成年子女進行不受歡迎的接觸;(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一方不得擅自處理價值較大的夫妻共同財產;(4)有必要的并且具備條件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暫時搬出雙方共同的住處;(5)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下列場所200米內活動:申請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的場所;(6)必要時,責令被申請人自費接受心理治療;(7)為保護申請人及其特定親屬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附帶內容:申請人申請并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后通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限和違反后果。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被申請人對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如田建平違反上訴禁令,本院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宜昌離婚律師鄭磊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時,請于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者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 本文案例來自裁判文書網,未經許可,嚴禁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