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應該幫生活困難的當事人主張經濟幫助 一、離婚律師應該為經濟困難的當事人爭取經濟幫助。 在離婚訴訟中,因為當事人對于婚姻法的不了解,往往要求離婚律師提供的法律幫助就是幫他(她)起訴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而現實生活中,雙方的經濟實力不對等,像大額財產比如房產很多都屬于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后,沒有房屋居住的一方往往會陷入生活困難,并且沒有居住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專業盡責的離婚律師往往會像當事人提示并告知其有向對方主張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宜昌離婚律師鄭磊表示:只要離婚當事人一方生活困難,而且沒有住處的,而對方有自有住房居住的,就應該受婚姻法的保護,享有經濟困難的被幫助權利。 二、《婚姻法》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享有經濟幫助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的這項規定,實際上是對弱勢群體一方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離婚后,如果一方沒有住處,身患重病、身體殘疾、失業、無經濟收入等導致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都應該屬于生活困難 三、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如何主張要求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 宜昌離婚律師鄭磊律師表示,有兩種途徑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 第一種要求經濟幫助的方式: 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這種形式的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實踐中,離婚律師鄭磊認為:要求對方提供房屋居住權的比較常見。對方有兩套及以上房屋的,提供一套房屋在一定時間給予對方居;對方有一套房屋的,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提供其中一間或幾間給對方在一定時間居住。 第二種要求經濟幫助的方式: 可以給予金錢幫助。這種金錢幫助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離婚律師鄭磊認為:無房屋居住的當事人可以通過確定的經濟幫助去租房。這種方式最直接,避免了很多執行上的麻煩。一般來說,在宜昌經濟困難的幫助費在2-3萬以下比較常見。 ![]() 宜昌離婚律師網|宜昌婚姻律師網是由宜昌地區專業的離婚律師鄭磊律師帶領團隊設立,旨在為宜昌市民提供專業的離婚法律咨詢和離婚案件委托。 鄭磊律師在上十年的執業經歷中,已辦理離婚案件幾百起,部分經典案例已被編輯成文發布在三峽晚報等報紙刊物上,F在鄭磊律師已在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組建一支專辦離婚案件的律師團隊,涉及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同居糾紛、涉外婚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涉婚房產、離婚股權分割、離婚賠償、親子鑒定、遺產繼承、收養關系等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方面面。專業、專注、專心地為面臨離婚難題的宜昌市民提供離婚法律幫助。 在宜昌離婚律師網|宜昌婚姻律師網您可以了解到宜昌地區有關離婚的相關新聞和法律知識,更是宜昌市民打離婚官司的好幫手。如果您在離婚過程中有法律上的難題,您可以撥打0717-6099878專線電話咨詢律師,(快速聯系鄭磊律師的手機號碼:18671449955);您也可以到鄭磊律師的辦公室直接進行面談,地址在宜昌市東山開發區發展大道46號地鉑港(宜昌中級人民法院南行100米即到)13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