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分清了,違約責任就清楚了。附最高院案例 ——原平西美鋼鐵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天擇貿易有限公司其他買賣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案號:(2009)民二終字第6號-20091016】,來自《最高院與“違約責任”有關的12個典型案例裁判觀點匯總》----微信公眾號 法客帝國(EmpireLawyers) 【裁判摘要】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計付報酬的合同。麥苗合同以移轉標的物的所有權為內容,承攬合同則以提供勞務為內容。本案《購銷合同》對于鋼坯的型號、數量和質量作了明確約定,但并不要求原平公司必須以自己的技術和設備組織生產。當事人對于鋼坯的型號和質量確有明確約定,但該型號和質量的鋼坯也并非只有原平公司才能生產。因此本案合同關系并不是以原平公司提供特定勞務為內容的承攬合同,只是約定的付款和提貨方式有異于一般的買賣合同,但不足以影響合同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