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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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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昌律師鄭磊在線

        鄭磊律師辦理建設工程案件勝訴,最高院維持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人氣: 發布時間:2020-11-21
        摘要:胡俊雄不服一審法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委托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張建明律師、鄭磊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獲得勝訴。后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以(2014)民抗字第10號判決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鄭磊律師親辦案例:
        胡俊雄與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國化學工程第十六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鄂民一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胡俊雄不服一審法院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委托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張建明律師、鄭磊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駁回胡俊雄全部訴訟請求的基礎上,改判中民建公司向胡俊雄支付工程款830979元、返還胡俊雄交納的管理費105萬元;獲得勝訴。后經中民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最后以(2014)民抗字第10號判決維持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
         
        二審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主要觀念: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各方能夠當事人爭論的焦點是:1、胡俊雄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中約定的施工內容是否包含邊坡修整和缺陷修補?2、胡俊雄的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的確定?
        (一)關于胡俊雄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中約定的施工內容是否包含邊坡修整和缺陷修補的問題。胡俊雄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的規定,一審法院認定該合同無效正確。首先,從胡俊雄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的第七條第6項的內容來看,胡俊雄獲得了中民建公司與十六化建公司于2007年10月19日簽訂的《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對該合同的第五務合同價款及說明的內容是清楚的,該合同的預算價格1084.2萬元,其中挖運是630萬元、邊坡修整300萬元、缺陷修補及其他104.2萬元、其他費用50萬元,據此,合同價內除胡俊雄承擔的一、二、三工區的挖運外,還含有邊坡修整、缺陷修補及其他施工項目,胡俊雄對此是知情的。其次,如果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中約定的962萬元的施工內容僅為挖運,不含缺陷修補和邊坡修整,則意味著中民建公司將從十六化建公司處承包過來的工程以高于原價而向外轉包,此行為與建設施工工程中所存在的以轉包牟利的常理不符。再次,本案中,中民建公司從十六化建公司承包工程后,確實將邊坡修整、缺陷修補另行委托施工隊進行了施工。因此,一審法院認定《設備租賃合同書》中的施工內容除土石方挖運外,還包含有邊坡修整及缺陷修補正確。胡俊雄認為其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中的施工內容僅為挖運的上訴主張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二)關于胡俊雄的工程款的具體數額的確定的問題。雙方《設備租賃合同》約定的962萬元的包干價中除挖運外,還含有邊坡修整及缺陷修補等施工內容。根據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對邊坡修整及缺陷修補的工程款,十六化建公司與新奧公司和方正公司分別辦理了結算,故十六化建公司與中民建公司辦理結算的工程款中并不包含邊坡修整和缺陷修補,且中民建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十六化建公司向其支付的工程款中另行包含有新奧公司和方正公司的工程款。對中民建公司從十六化建公司結算的工程款630萬元,中民建公司應全額支付給胡俊雄。一審法院認定中民建公司分包的工程中,挖運占全部工程的61%(630萬元/1034.2萬元),此系推定得出,無事實依據,應予以糾正。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中民建公司已向胡俊雄支付工程款379萬元,胡俊雄領取的柴油應扣款1368421元,因雙方約定的包干價含稅和管理費,因此中民建交納的310600元稅金應由胡俊雄承擔。胡俊雄實際已領取的工程款總額為5469021元,故中民建公司還應向胡俊雄支付工程款830979元(6300000元-5469021元=830979元)。本案中,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因中民建公司非法轉包而無效,胡俊雄已向中民建公司交納管理費105萬元,中民建公司依據無效的《設備租賃合同書》,收取胡俊雄的管理費10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向胡俊雄予以返還。一審法院認定胡俊雄還應向中民建公司交納管理費414000元不當,予以糾正。該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1)鄂民一終字第22號民事判決:一、撤銷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二初字第00019號民事判決;二、中民建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胡俊雄支付工程款830979元;三、中民建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胡俊雄交納的管理費105萬元;四、駁回胡俊雄的其他訴訟請求。
         
        全案的案情回顧:
        宜昌東陽光火力發電公司與十六化建公司簽訂了一份《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將熱電廠土石方工程發包給十六化建公司。
        十六化建公司與中民建公司簽訂了一份《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將其中的部分土石方工程場平爆破、挖運工程以工程勞務分包的方式分包給中民建公司施工。這以上是合法的發包與分包。
        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了一份《設備租賃合同書》,名為租賃,實則將工程全部承包給了給胡俊雄,并收取了胡俊雄管理費105萬元。這是什么?就是轉包
        最后,中民建公司結算的工程價款僅有700多萬,但是以962萬元的包干價全部轉包給胡俊雄。工程完工后,由于中民公司拖欠工程款,被胡俊雄訴至法院。

        宜昌中院認為:胡俊雄與中民建公司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實為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依法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但該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現胡俊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依法應予支持。認為胡俊雄應按照合同約定向中民建繳納管理費,但應已領工程款項和預支款項等等之和已超出扣完管理費和稅金的實際工程款。故只是駁回胡俊雄的相關訴訟請求。

        湖北高院認為: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的《設備租賃合同書》因中民建公司非法轉包而無效,胡俊雄已向中民建公司交納管理費105萬元,中民建公司依據無效的《設備租賃合同書》,收取胡俊雄的管理費105萬元沒有法律依據,應向胡俊雄予以返還。一審法院認定胡俊雄還應向中民建公司交納管理費41萬元不當,予以糾正。
        中民建公司申請再審后,最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的協議名為租賃,實為承包,因胡俊雄屬于無相應資質的個人,合同無效,二審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最高檢向最高院抗訴,抗訴意見是:中民建公司依據無效的《設備租賃合同書》取得的105萬元管理費,系違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無論是判歸中民建公司還是返還胡俊雄,都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收繳。

        最高院重審認為:
        1、中民建公司將承包的案涉工程以設備租賃方式轉包給胡俊雄,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的規定,但承擔該“行政處罰性”法律責任的主體應該是中民建公司。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還明確規定:“本法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決定。”

        2、最高院建設工程司法解釋通過對“非法轉包”等無效行為取得的“非法所得”規定“可以”進行收繳,目的在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及時制裁違法行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保證建筑工程質量,進而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違法行為是否懲罰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及當事人違法情節而定,不能因為適用懲罰措施而導致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

        3、本案中,105萬元管理費是中民建公司與胡俊雄簽訂合同后,胡俊雄即支付中民建公司的。此外,《工程勞務分包協議書》約定十六化建公司收取中民建公司管理費130萬元,但雙方結算時除去工程終審金額630萬元外,十六化建公司又補給中民建公司管理費100萬元。實際上,中民建公司除了已經取得胡俊雄上交的105萬元管理費外,還另外從十六化建公司獲得管理費100萬元。中民建公司亦承認這個100萬元管理費與胡俊雄沒有任何關系,是十六化建公司對中民建公司的補償。胡俊雄組織幾十名民工施工,最終完成了挖運工程,且驗收合格,其理應獲得施工的勞務費。如果將該105萬元管理費予以收繳,則胡俊雄僅得525萬元勞務費,與其付出的勞動不相符。而非法轉包的中民建公司在收取的胡俊雄105萬元管理費被收繳后,仍然獲得了十六化建公司補償中民建公司的100萬元管理費,勢必造成新的不平衡,激發新的矛盾。
        本案中非法轉包而導致合同無效,判令中民建公司將實際施工前便已經收取的105萬元管理費向胡俊雄予以返還,而非予以收繳,充分考慮了司法解釋本意和本案具體情況(胡俊雄作為實際施工人付出勞務應得的報酬應相符),維持了湖北高院的判決。
        責任編輯:宜昌律師鄭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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