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分配在拍賣成交后申請可以嗎?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或者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提出。 本案中,執行標的于2019年7月31日拍賣成交,買受人于同年8月9日簽收了《成交確認書》和收據等,并于同年8月12日辦理了房產過戶手續。參與分配申請人芮忠平于同年8月19日通過郵寄方式向梁溪法院提交《參與執行分配申請書》,該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8)蘇0213執4508號《宜興市房屋拍賣款分配方案》,且并未將成交款項支付完畢。從上述事實可見,芮忠平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故有權申請參與分配。 綜上,芮忠平向梁溪法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規定。梁溪法院認定的時間節點,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號:(2020)蘇02執復30號 鄭磊律師: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應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都有權申請參與分配。所以只要成交款項支付完畢前提出就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