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房屋是否應予返還?宜昌法院一審二審確定,由于買房人不具備騰退房屋條件,可以暫不騰退。 另據了解,類似的案件在其他法院也多有發生。農民起訴的原因是因為征地拆遷,收回房屋可以取得高額補償款。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趙某與羅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為無效,羅某應將訴爭房屋返還給趙某。并且,趙某也應當返還羅某原購房款并給付羅某相應的補償。但是,現雙方爭議房屋所在地尚未涉及拆遷,拆遷標準不明確,趙某應給付羅某的補償數額也不能確定,為平衡雙方利益,本案應暫不判定返還為宜。故趙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判決駁回趙某的訴訟請求。 趙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宜昌中級法院認為: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本案中,趙某與羅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無效,雙方應互為返還依據該合同取得的財產,羅某應向趙某返還房屋,趙某應返還羅某購房款,并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鑒于羅某只有訴爭房屋一處住房,不具備騰房條件,故需待訴爭房屋拆遷時,再行確定趙某應向羅某支付的補償數額,因此暫不宜判決支持趙某的上訴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