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二審上訴人):王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鎮 被申訴人(一審被申訴人、二審被上訴人):李某某,住枝江市安福寺鎮 上訴人因被申訴人犯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及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對本案提審,作出公正合法判決。 2、請求撤銷枝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及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3、請求法院對被申訴人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從重處罰,并不適用緩刑。 4、請求判令被申訴人李某某賠償賠償申訴人經濟損失265098元。 事實與理由: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申訴人因天旱需從屋后堰塘抽水,該堰塘雖屬于村集體,但長期被被申訴人霸占,雙方為此事多次發生爭執。事發當天申訴人還申請了村委會對堰塘的事進行了調解。盡管村領導一再對被申訴人講申訴人可以抽,但是被申訴人懷恨在心。在申訴人獨自一人為抽水需要清理枯樹枝時被被申訴人適機傷害報復。而在一審法庭上和一審法院判決書中認為該案系有鄰里糾紛引起,應對被申訴人輕判。而無論是法院還是檢察院都忽略了被申訴人作為村霸霸占村集體堰塘,在申訴人請求村集體對此事進行調解,還被被申訴人報復。這不應以鄰里糾紛為由予以輕判,更不應適用緩刑。 二、原判決和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申訴人年滿60周歲,對犯罪對象是老年人應當加重量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對于犯罪對象為老年人(六十周歲以上)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但檢察院對此視而不見。法院一方面在刑事量刑上完全忽視了犯罪對象是老年人這一事實,另一方面又認為申訴人年滿60周歲不支持其誤工費的請求。造成了案件判決對申訴人極其不公平。 綜上,申訴人請求貴院撤銷原判進行提審,還申訴人一個公道。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