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都知道打官司是一件費時費力的麻煩事,一系列程序走下來沒好幾個月根本不行,還有那一堆法律問題自己根本就鬧不明白,這個時候,請個律師,事無巨細的由律師包辦幾乎是大眾的普遍選擇,然而,是不是請個律師就高枕無憂了?在訴訟過程中是不是就對律師言聽計從呢?顯然不是這樣的。近日,閬中市人民法院河溪法庭審理了一起委托人與某律師事務所之間的合同糾紛案,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律師事務所敗訴,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萬元。 救子心切 賠償款卻被律師私吞 閬中的馮女士不久前攤上了一件鬧心事,自己的兒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收到通知的馮女士腦海里閃過的第一個念頭就是趕緊請個律師為兒子辯護,盡可能的讓孩子減少刑責。懷著這樣的想法,馮女士走進了閬中市某律師事務所。 一番協商之后,馮女士與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協議》,約定由該律師事務所指派張某擔任馮女士兒子的辯護律師。就這樣,張律師作為辯護人參加了庭審,在庭審過程中,張律師就刑責部分為馮女士的兒子提供了辯護服務,而正是在辯護期間,張律師提出,為得到刑事受害人的諒解,需向受害人支付賠償款,才能讓刑事責任得到從輕或減輕處罰。救子心切的馮女士聽到律師這樣說,當即交給張律師4萬元用于支付賠償款。原以為會收到兒子從輕發落通知的馮女子卻發現了一個更鬧心的事情,張律師不見了。 討要說法 事務所竟撇得一干二凈 在支付過張律師4萬元后,馮女士就發現聯系律師變得困難,最后這個律師干脆人間蒸發、不知去向,用于支付受害人的4萬元賠償款也被律師據為己有,震驚之余的馮女士只得找到事務所要一個說法。 然而某律師事務所卻告訴馮女士,此事只是張律師的個人行為與事務所無關。事務所一個負責人對馮女士解釋到,我們當初是與你簽訂了委托合同,合同上寫得很清楚,我們只承擔刑事辯護,我們已經履行了協議,至于民事賠償部分,我們并沒有指派張律師去代理,你給的那四萬塊錢,事務所沒有收取,更沒有讓張律師去收錢,所以,這是你和張律師之間的事情,與事務所沒有關系。 聽到這樣的解釋,馮女士當然不能接受,張律師是事務所指派給自己的,事情也發生在訴訟過程中,自己完全是基于對律師的信任才將錢交給律師用于幫助兒子減責,現在張律師跑了,律師事務所當然應該就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老話都講,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事務所怎么就不擔責呢?雙方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13年12月6日,馮女士將某律師事務所告上法院,要求其返還4萬元現金,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 法官斷案 某律師事務所擔責 河溪法庭在受理該案后,立馬著手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委托協議》,并指派其工作人員張律師作為辯護人,張律師以獲得刑事受害人的諒解為由,向原告收取4萬元現金,并簽下收條,事實清楚無誤。但張律師收取原告的“賠償款”后卻將其據為己有,其行為屬于在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不當行為,該不當行為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其行為后果應由被告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五十四條“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法院判決:某律師事務所賠償馮女士4萬元;案件訴訟費由某律師事務所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