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古某系夫妻關系。2016年1月12日11時許,李某某和古某因家庭問題在本市禹會區禹和路與東海大道交叉口附近發生糾紛,繼而發生肢體沖突。在沖突過程中,李某某將古某面部打傷,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額突骨折。2016年1月27日,經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古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分歧】:被害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害人與被告人本是夫妻,雙方因家庭問題產生糾紛,被害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應當及時控制自己的情緒,阻止事態惡化。但是本案被害人未能控制自己的情緒,導致糾紛升級,產生了肢體沖突,釀成本案發生,故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具有過錯。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害人的行為雖具有民法意義上的過錯,但是這種行為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評析】: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如何考慮被害人過錯情節,從而決定對被告人處以何種刑罰,難度比較大。本案正是涉及刑法意義上被害人過錯的認定問題。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與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過錯,在認定標準上并不完全一樣。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的過錯雖然不能決定被告人的行為定性,但是卻可以影響被告人的量刑,即作為從輕處罰的考量因素之一。關于被害人過錯作為量刑情節之一,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中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在在認定上,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過錯應當具備以下第三個要件:1、被害人先行實施了不當行為。這里所謂行為的不當行,是指被害人所實施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背社會公德、善良風俗,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違背社會公德或者善良風俗的行為認定上不能以過高的標準來要求社會普通民眾;2、被害人侵犯了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被告人的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是法律所保護的;3、先行不當行為于犯罪行為之間存在關聯性,這種關聯性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利益關聯性,是指被害人不當行為侵害正當法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與被告人相關,并足以引起被告人的報復行為;第二,時間關聯性是指不當行為發生時間與犯罪行為發生時間間隔較短;4、被告人在當時情況下無法律期待可能性。被害人的過錯行為使被告人在當時情況下選擇合法行為的可能性極大地降低,也是就說,被告人在當時情況下其期待可能性極大地降低。 具體到本案,被害人與被告人本是夫妻,夫妻之間吵吵鬧鬧是很正常的。但是被告人采用極端方式解決問題,對被害人拳腳相向,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額突骨折,已經觸發了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且案發時被害人并沒有惡意引發矛盾,使矛盾達到不可遏制程度,故被害人的行為并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過錯。 來源:禹會法院網 |